福建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缓解因病致贫《资讯》
20日,记者从福建省民政厅了解到,福建将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,且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、残疾人家庭,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。
福建省民政厅在下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中指出,这是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《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,增强低保制度托底保障功能。
《通知》明确,对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病(含严重受伤)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,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,可纳入低保范围。
重病纳入低保的,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: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,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(农村)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%;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(期间享受各类医疗保险、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)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,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;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,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;重病尚未痊愈,仍需进行相应治疗。
而对于生活困难、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,同时是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;无工作单位、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(灵活就业人员)社会保险待遇;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,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(农村)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%;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,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,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,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。
在保障方面,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因病致贫家庭,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,按当地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;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,给予差额救助,另对重病患者本人可增发低保标准10-20%的保障金(不超过全额救助)。
此外,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,其家庭纳入低保范围的,或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,本人均按当地低保标准享受全额救助。
福建省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,要进一步完善跨部门、常态化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,积极协调医保、人社、残联等有关部门做好重病重残困难居民医疗费用、残疾等级、享受保险等信息核对工作,提高救助对象精准识别能力。
责任编辑:蒋晓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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