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0万元的借条实际只借到6万元
2012年5月,郭绍明向长宁区法院起诉,要求胡智海、屠瑞清返还借款30万元。郭绍明向法庭提供了胡智海、屠瑞清两人出具的借条、承诺书,用以证明30万元的借款事实;还提供了自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证人证言,证明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出借钱款的资金来源。然而,针对郭绍明的诉讼主张,两位被告的辩称着实让人大跌眼镜。
胡智海称,由于时间长了,只记得借款当时屠瑞清只拿到6万元,自己一分钱没拿,其他细节记不清楚了。屠瑞清则表示,双方说好是借15万元,但郭绍明只给了6万元,因为自己太相信陌生人了,在没有辨清借条内容的情况下就签了名,郭绍明也没再给答应的借款余款。据此,胡智海、屠瑞清认为,郭绍明主张出借3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,请求法庭查明事实,依法判决。
经过多次公开开庭审理,法庭查明,2011年1月,屠瑞清因偿还债务需要资金,经人介绍向郭绍明借款。但出面借款的是屠瑞清在房产交易时认识的胡智海。1月24日下午,郭绍明与胡智海签订了一份《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》,约定胡智海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为抵押,向郭绍明借款30万元,期限两个月。签约后,两人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。当天晚上,胡智海与屠瑞清共同向郭绍明出具借条:“今借郭绍明人民币叁拾万元(300000)”,屠瑞清还在借条上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。
同年9月26日,屠瑞清又向郭绍明出具了一份承诺书:“今承诺一月之内将郭绍明全部债务解决,如不解决将抵押的房屋交由郭绍明使用,特此承诺!”同时,屠瑞清还在承诺书上注明:“两天内将利息一万元打进郭绍明账户内”。但之后屠瑞清没有兑现承诺,只是向郭绍明汇付了900元。郭绍明因催讨欠款没有结果,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作出判决:被告胡智海、屠瑞清应返还原告郭绍明借款人民30万元,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扣除已付利息900元后支付剩余逾期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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