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0-【资讯】
一、纠纷的成因
(一)借款人缺乏诚信,恶意借款后不还。当今社会存在诚信危机,借款人不守诚信,一旦借款到手后找种种借口不还钱,甚至有的名为借贷实为诈骗,使出借人遭受巨大损失,这是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。一些借款人经济能力有限,但是为了骗取借款,编造借款用途,并会答应出借人提出的还款期限、利息等条件,而事实上借款人根本不会按约定来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,借款后借款人以种种理由推诿,不还款,或故意躲避出借人,不见踪迹,给出借人追偿债务制造障碍,从而引发诉讼。
(二)借款合同或借条不规范。我国《合同法》第197条规定:“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,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、币种、用途、数额、利率、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”.法律对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形式没有限制,可以是要式,也可以是不要式,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。现实中,发生借贷关系当事人往往存在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,或为亲属关系,或为同事、同乡、同学、朋友等关系,基于这些特殊的社会关系,借款双方当事人有时会不签订书面协议,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内容简单的借条,双方对于借款的其他方面,例如利息、期限、用途等没有约定或仅仅是口头约定。一旦发生纠纷,借款双方都很难举证说明借款的真实情况,也给法院审理造成困难。
(三)法律意识不够,风险意识较差。在借款的约定上,随意性很大,没有对利息、借款期限、还款方式、借款用途等重要项目进行约定,欠缺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。另外,出借人会忽视借款人的信用、资金用途和偿还能力因素。由于约定不明,没有设置担保,发生纠纷时,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。
(四)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。目前我国未制定专门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,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合同法、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,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规定不明确,可操作性不强。民间借贷纠纷出现形式多样,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来指导这类纠纷的处理,统一裁判标准,有效地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,打击高利贷、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。例如,对于变相高利贷以及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,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明确认定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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